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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酷游娱乐体育:环境违法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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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对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经核实,“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你租赁使用。据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5-07-10133、2025-07-10134《检验报告》显示,你在“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租赁使用的两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均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为0.5m-1的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其中:机械型号ZR36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35316811/3-HSB012581、发动机型号QSM1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旋挖钻机三次排气烟度检验数据分别为1.98m-1、2.28m-1、1.84m-1,平均值2.03m-1,超标值1.53m-1;机械型号32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CAT0320CCGNG00526/2-HSB3582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三次排气烟度检验数据分别为2.27m-1、1.94m-1、1.89m-1,平均值2.03m-1,超标值1.53m-1。

  你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2025年8月12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MAD2R6Q360)复印件1份、经营者佘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责任主体和经营者佘某某的身份信息;

  2、2025年8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交办问题线《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平面布置情况及你租赁使用的机械型号ZR36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35316811/3-HSB012581、发动机型号QSM11非道路移动机械旋挖钻机和机械型号32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CAT0320CCGNG00526/2-HSB35826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停放位置相关信息;

  4、2025年8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现场检查核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对你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铭牌等相关信息;

  5、2025年8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的基本情况、交办问题线索所涉的责任主体、送达编号2025-07-10133、2025-07-10134《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

  6、2025年8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7、我局《关于移交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曾都区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份,证明我局将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交办相关信息;

  8、编号2025-07-10133、2025-07-10134《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你在“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租赁使用的机械型号ZR36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35316811/3-HSB012581、发动机型号QSM11非道路移动机械旋挖钻机和机械型号32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CAT0320CCGNG00526/2-HSB35826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排气烟度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

  9、2025年8月12日的随环(曾)检告〔2025〕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你在“曾都区第二中学改扩建(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租赁使用的机械型号ZR36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35316811/3-HSB012581、发动机型号QSM11非道路移动机械旋挖钻机和机械型号320C、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CAT0320CCGNG00526/2-HSB35826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排气烟度检验结果相关和送达编号2025-07-10133、2025-07-10134《检验报告》的相关信息;

  10、《2025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全省2025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项目服务相关信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打印件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信息;

  12、随政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证明随州市人民政府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

  13、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NGEB62)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为3《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5份,证明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相关信息;

  14、湖南省中安南方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人员检验测试资格相关信息;

  1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马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

  2025年8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了现场核查。

  1、2025年8月13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1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25日你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报送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2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止2025年10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9月1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2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相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线),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仟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数额。